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發改價格[2006]197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強制性產品
認證檢測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認監委《關于報請重新核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的函》(國認證函[2006]146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核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392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行為,經研究,特制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試行)》(附件一)。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檢測成本的原則制定。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強制性產品認證品種調整或檢測標準變更而增加檢測項目的,其檢測收費標準暫由國家認監委按照補償檢測成本的原則制定,并報我委備案。待重新修訂收費標準時,由我委一并制定。
二、各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各收費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保證為委托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檢測服務,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四、各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檢測服務,嚴格禁止只收費不檢測或多收費少檢測。
五、國家認監委應建立健全對有關收費單位的收費監督機制,掌握相關情況,對收費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我委溝通。
六、為使檢測收費標準更加科學合理,請江蘇、安徽、湖南、海南、貴州、陜西、青海等省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分別就部分檢測項目進行成本監審(附件二)。其他地區也可就社會反映較大的檢測項目收費進行成本監審。
七、對執行本收費標準和成本監審時發現的問題,請各地及時報我委(價格司)。我委將根據實際情況,在本標準試行期內對個別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八、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要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九、《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試行)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 年。有效期滿后,由我委重新制定。此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的規定一律廢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