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安監管辦〔2012〕26號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制訂了《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確定河北省安全生產協會為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組織單位,配合省局做好標準化評審組織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權河北省安全生產協會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宣貫、培訓機構,負責對相關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和有關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授權河北省安全生產協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為安全標準化的創建、考評和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省局各專業處室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產協會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五、請各市結合實際,做好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申報,認真組織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工作,以評審促建設,推動全省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附:《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評審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規范管理,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評審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二、三級,一級最高。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公告;二級企業由省安全監管局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設區市安全監管局審核公告。
第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必須在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為:企業自評,組織評審,審核公告,頒發證書、牌匾。
第六條 企業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化規范建立標準化體系并良好運行后,應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逐項給出自評分值,確定相應等級,并形成自評報告。
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七條 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經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格式見附件1)。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企業的評審申請后,應從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評審單位中隨機選擇評審單位,委托其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完成后,評審組織單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認定其符合要求后,向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評審得分表、評審報告等材料。
第九條 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相關材料審核完成后,應盡快在相關媒體進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滿且無投訴意見的,由評審組織單位于30日內向企業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三章 評審組織單位
第十條 評審組織單位是指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統一負責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工作的單位。
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二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由省安全監管局確定;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由設區市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文件、評審單位管理流程、評審管理制度等;
三、有專職工作人員,并應具備與承擔評審組織工作相適應的能力;
四、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等,參加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
五、嚴格按照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辦事,認真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組織單位職責:
一、配合安全監管部門做好評審組織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不合格的,評審組織單位應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暫停評審單位評審工作的建議;對兩次抽查結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評審單位評審工作的建議。
二、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在頒證后半年內進行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報告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等級企業,向安全監管部門書面提出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的建議。
三、聘請評審專家,建立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庫,并建立評審人員檔案。
四、經安全監管部門授權,組織評審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承擔評審單位、評審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要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認真做好各項評審組織工作。
第四章 評審單位
第十四條 評審單位是指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工作的單位。
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單位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二、三級企業的評審單位由省安全監管局確定。
受安全監管部門或評審組織單位的委托,上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評審單位可承擔下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單位須填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登記表》(格式見附件2),報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違法行為記錄;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
四、有與相應評定標準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取得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聘書的評審專家;
五、有不少于10名經安全監管部門授權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員資質的人員,其中專職評審員不少于5名;
六、配備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則:
一、評審單位不得自行以安全監管部門或評審組織單位的名義及欺騙手段到企業招攬業務;
五、評審人員必須經相應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應按時接受復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六、評審單位技術服務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規定。評審單位出現違法違規亂收費行為的,經舉報、核實后,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七、評審工作資料、申請企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存,并為企業保守秘密;
八、認真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評審組織單位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配合做好評審組織單位的日常管理及檢查;
九、落實評審單位責任,積極服務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
第十八條 評審單位應建立評審人員檔案,并將下列材料匯總后報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登記表(格式見附件3);
二、學歷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
三、評審員培訓合格證書;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評審單位應按照以下流程開展評審工作:
一、評審單位收到評審組織單位授權和轉交的申請材料后,須制定工作方案報評審組織單位備查。在現場評審前進行文件審查,并完成文件審查報告;與被評審企業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函告被評審企業,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審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現場評審時,按照有關評定標準中的管理、技術、工藝等要求,配足相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并指定1名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負責現場評審工作。評審組至少由5名以上評審人員組成,其中包括2名以上在評審組織單位備案的相關專業評審專家。現場評審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現場評審完成后,向被評審企業出具現場評審結論,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完成時間,評審組全體成員需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
三、申請企業整改完成后,評審單位依據整改情況的實際需要,進行現場或整改報告復核,確認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關要求,評審單位形成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4),由評審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工作總結、評審結論原件、評審得分表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授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包括企業整改時間);集團公司企業一次申請評審企業較多的,由評審組織單位根據申請數量情況批準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第五章 評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