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C秦皇島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秦皇島有限公司
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為公司生產經營工作服務,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同時為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避免人身財產發生重大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費用預算、核準、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使用范圍
1.帶有儀器設備的現場檢測用車;
2.會議接送用車;
3.公司重要貴賓接送用車;
4.公司需要的其它業務用車;
5.日常業務聯系原則上公司不予以調配車輛,特殊情況需要,公司綜合管理部報請公司領導批準予以調配。原則上公司不支持私車辦公事。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工作要有計劃有安排,應提前1天向綜合管理部申請派車并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注明使用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綜合管理部簽字,主管領導批準后(長途用車輛須由總經理簽字批準),順序派車,長途需提前2天申請。
第六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的,須電話報請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同意,并在回公司時補簽《車輛使用申請單》。
第七條 公司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備案司機駕駛,公司其它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經車輛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駕駛。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公司車輛,且后果自負。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車輛設置有《車輛行駛記錄儀》,駕駛人員不得關閉記錄儀,綜合管理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表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駕駛公車從事業務活動,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規定。在出車前、收車后應檢查車輛狀況(包括油量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每次外出履行公務回公司時,保持車輛整潔,應將所駕駛車輛存放原位,并將里程讀數和鑰匙送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對車輛狀況現場驗證并簽字。
第十一條 車輛加油統一使用加油卡,綜合管理部統一調配油卡使用,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并按照各部門行駛里程分攤油量,計入成本。
第十二條 用車人員應當遵守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如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形成不良影響的,公司將按規定給予相應警告、批評,直至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費用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測、核準。各部門使用公司車輛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全額承擔,并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
第十五條 燃油費用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每一期費用結算后,綜合管理部按照車輛使用申請進行行駛里程計算,交財務部成本分攤。
2.車輛如需加油,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加油卡,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準,并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第十六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1.各類車輛按照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說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2.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3.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送修。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除報告交管部門、保險部門外,并向綜合管理部報告,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善后事宜的處理。對于違反上述規定隱瞞造成后果的,公司將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如發現一律開除公職,所造成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全部負擔;如有確實證據證明違章停放、駕駛車輛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五章 駕駛人員守則
第十九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并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駕駛人員嚴禁酒后駕車。
第二十二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修訂)自2016年11月10日通過并執行。